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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文化研究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企业文化研究会

  英文:Ningbo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terprise Culture (缩写NRI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宁波市企业文化建设卓有成效的企业和与企业文化建设有关的研究人员、文化学者、大专院校、管理咨询机构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构筑企业文化建设平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促进企业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企业发展,为宁波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鼓楼商圈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北路148号金穗大厦C座9楼,邮政编码:31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加强企业文化调查研究,探索企业文化管理新理念、新方法,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承接政府和企业委托的企业文化研究课题;协助企业总结研究企业文化经验;宣传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

  (四)为会员牵线搭桥,加强横向联系,增强信息交流,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相互交流,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类企业的交流,推广企业文化成果,发表会员在促进企业文化方面的经验;组织会员进行各种联谊活动和考察。

  (六)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各种企业文化讲座、短期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推广和应用现代管理知识,为社会和企业培训企业文化管理人才。

  (七)组织企业文化论坛、设计策划企业品牌形象,提供企业文化有关咨询服务,举办企业文化征文、展览、演出、体育交流活动。

  (八)企业文化建设指导,企业文化建设评定。

  (九)编辑会刊,建立网站,推进学术、信息、论文等方面的交流。

  (十)承接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个类型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确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定规模并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有一定成绩或特色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与企业文化研究相关的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职称或实际经验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企业文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3.机关事业和大专院校的文化、经济管理类研究人员;

  4.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中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定;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编入会员档案;

  (五)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和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本会反映,有获得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会刊的投稿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因特殊原因不到1/2的情况下,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筹备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开展本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把握本会发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本会对工作人员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五)秘书长外出,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若非本团体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 监督和检查协会的财务运行;

  (二) 对理事会、秘书处和其他协会成员行使协会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 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本市其它同类协会的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或联合党支部。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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